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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3-06-23
28日从惠山法院经获悉,2021年11月22日早上7时许,周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为71岁父亲老周预约了一辆网约车。7时12分50秒,老周在车上开始发出鼾声,随后胳膊伴有抽筋状。2分钟后,司机陈某发现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背上,不再发出鼾声。期间,老周全程没有发出呼救声。
法院审理查明,事发后,陈某立即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,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,有打鼾的声音并伴有抽筋的状况,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。周女士表示父亲身体很好,今天起床早可能睡着了,让陈某尝试呼喊“老周”。陈某拍老周左臂并呼喊,没有任何反应。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。陈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,全程鸣笛快速行驶,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。经过80多分钟的抢救,8时54分老周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,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。
周女士认为,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,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,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,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,由于其未尽到相关义务,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。
惠山法院审理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、分娩、遇险的乘客。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;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
本案中,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,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周女士,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。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。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。陈某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,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,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。最终,法院一审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。该案目前还处于上诉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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