鹿城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(一)负责以区政府、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的制发。(二)受理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、乡镇政府请示区政府的公文,提出审核意见,报区政府领导审批。(三)受区政府委托或交办,组织有关协调工作。(四)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区政府领导指示,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。(五)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、乡镇政府,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文件、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,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,提出建议。(六)负责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,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。(七)负责区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区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。(八)负责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。(九)负责区政府值班和区长专线电话工作,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,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、重大事故。(十)负责市、区人大代表议案、建议及市、区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工作;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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