陆川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(一)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,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,规定行政措施,发布决定和命令;(二)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,负责全县性的行政管理工作,改变或撤消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、制度和办法;(三)审定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,依照规定范围任免、培训、考核和奖惩所属公务员;(四)制定和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、方针、规划和计划;(五)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提职改革方案,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,管理并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(六)领导和管理全县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城乡建设、人事、劳动和社会保障、财政、民政、公安、民族宗教、外事侨务、审计、物价、司法行政、行政监察、计划生育、广播电视各项工作;(七)负责全县战时兵员动员、平时民兵训练、新民征集、预备役登记、武装管理、复退军人安置、军烈属优扶工作和人防建设工作;(八)管理全县国有资产,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维护和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应有的自主权,保护私营经济、个体经济、股份合作经济、“三资”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;(九)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,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筹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;(十)制定和自制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措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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