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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3-06-14
贾女士表示,警方向其告知,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,提起的刑事诉讼因此被撤销。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,受害女孩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、赔偿。
贾女士女儿背后的伤疤
12月27日,记者就此事询问当地宽甸镇城北派出所,民警表示此事已经移交宽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。该案办案民警称此事当时已经立案进行过侦查,因涉及未成年人,具体情况不便透露。领导今天已经去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。
9岁女孩被男孩砍伤
伤人者因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
据贾女士讲述,砍伤事件发生在2022年7月6日上午。当时她因要去上班,便将9岁的女儿送到了爷爷奶奶家,并通知外出的爷爷奶奶尽快回家。安顿好女儿后,贾女士叮嘱女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,随后将门锁好,离家去上班。
贾女士离开后不久,邻居家的男孩前来敲门,并持续敲击了15分钟左右,因女儿认识这名男孩,且对长时间的敲门声感到厌烦,遂打开了门。男孩进门后,向女儿索要手中正在玩的手机,被拒绝后随即进入厨房,拿了一把刀砍向女儿。
贾女士称,男孩身高在1.7米左右,体重大约150斤,而体型瘦弱、身高不到1.4米的女儿根本无法还手,被砍倒在地。随后,女孩呼救无果,装作昏迷,才让男孩停止伤害。男孩离开后,女儿拨通家长的电话求救。
贾女士表示,孩子爷爷接到电话后急忙赶回家。在邻居的帮助下,送往宽甸县中心医院进行抢救,到达医院后,其女儿因失血过多开始出现休克,经过长达17个小时的抢救后送入ICU病房观察。“孩子差不多缝了200针,身上有20多处伤口。”
贾女士出示的急诊病历显示,其女儿的就诊时间为7月6日上午9点43分,体格检查中写到头部和后背部可见多处皮肤裂伤,双上肢可见皮肤裂伤。后续的病历显示,其女儿所受伤情为刀砍伤、头皮裂伤、开放性颅骨骨折、以及胸背腰部切割伤等。
贾女士称,事发当晚,宽甸镇城北派出所出警将男孩带走,随后移交刑警大队。7月8日,贾女士及家属收到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,该告知书显示,本案件以故意杀人案被立案侦查。
立案告知书
7月9日,辽宁省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女儿进行了伤情鉴定。7月27日,丹东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为:头皮多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;胸背部、腰部、左前臂及左肘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一级;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构成轻微伤;左肱三头肌部分断裂构成轻微伤。
8月底,贾女士被警方电话告知,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,不构成刑事犯罪,刑事立案被撤销,只能由贾女士一方自行进行民事诉讼。贾女士表示,因经济原因,加上还想追究该男孩的刑事责任,他们至今没有对该男孩及家属进行起诉。
据贾女士提供的一段与警方的通话录音显示,警方表示,对受害人家属提出来的事情都进行了调查,案件事实上并没有问题,警方去男孩家里时孩子和父母都在家,并且对调查很配合,但因为年龄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。
贾女士表示,这几个月里带孩子去沈阳、石家庄、天津等地的医院进行过治疗,但效果都不乐观。目前女孩已回到家中休养,但无法恢复正常上学,同时出现了焦虑、不安等心理创伤。
据贾女士讲述,该男孩与女儿的爷爷奶奶是邻居,两家人关系还不错。在之前的聊天中,她得知男孩患有小儿多动症,还去沈阳进行过治疗。男孩还是贾女士大儿子的小学同学,平时在班里比较腼腆内向,看起来并无暴力倾向,行为比较正常,但成绩较差。
贾女士还表示,事发至今已有5个多月,但目前为止尚未得到男孩及家属的道歉、赔偿,治疗费、医药费都是自己付的。此外,贾女士通过儿子的班级群聊看到,男孩已在8月份恢复网课。
记者试图联系该男孩家人,但未果。
律师解读:
伤情鉴定结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
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
对于该名男孩为何以故意杀人罪被立案,却不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因男孩未满14周岁,伤情鉴定结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未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,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若适用此条,行为人须符合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,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,情节恶劣,并且在程序方面须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。
受害者被男孩砍伤后,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由于男孩未满14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男孩的家属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,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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